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西安高新第一中学

时间:2019年06月17日 来源:西安高新第一中学 浏览:10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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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高新第一中学(简称西安高新一中)创办于1995年,是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了改善投资环境兴建的民办学校。1998年学校被批准为省级重点中学,2009年学校被批准为陕西省首批示范高中。  

     学校以文化立魂师德为先, 二十几年的办学实践,高新一中凝练出“敬业奉献、爱生如子、崇尚科学、追求卓越”的学校精神,它是学校师德的魂。学校提倡“像亲人一样相处,像新兵一样工作”,多年的实践,在高新一中达成了一个共识:人格需要人格的培养;感情需要感情的投入;智慧需要智慧的启迪;精神需要精神的感染。学校有2/3的老师多次参加国际教育培训,近年来学校自主培养省、市级的名师、学科带头人和教学能手70人,先后建立“陕西省名师工作室、学科带头人工作坊、教学能手工作站”21个,成员189人,在全省的教师队伍建设中起到了带动作用。  

     创新人才持续发展 学校提出了“有德性,会合作,敢担当,善创新”的育人目标,围绕育人目标,形成基础性、拓展性和创造性三个层次课程体系。学生领导力课程,“名家讲堂”系列课程,励志课程,走进钱学森校本课程,国家安全教育课程,研学旅行课程,生涯教育课程等开放的、高品质的育人课程,为学生当下和将来的学习、生活和个人发展做好了准备,让他们在面对选择时更有信心,更具有独立的思想、独立的人格。  

     高中部校区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23号(西安海关南侧)    电话:029-88323755

     南校区地址:西安市高新新型工业园高新一中南校区(西万路五龙国际车城斜对面) 电话:029-85691612 



责任编辑: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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