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促进民办培训教育规范有序发展座谈会在京举行

时间:2018年03月01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 浏览: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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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6日下午,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促进民办培训教育规范有序发展主题座谈会”。会议主题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民办教育新法新政,落实教育部2018年工作要点,促进民办培训教育规范有序发展。”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主任叶齐炼、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副司长田福元、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民办教育处处长顾然、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综合处处长陈东升出席会议。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董事长俞敏洪、好未来教育集团董事长张邦鑫、中公教育集团董事长李永新、昂立教育团董事长林涛、学大教育集团总裁金鑫、高思教育集团董事长须佶成、启迪巨人教育集团董事长尹雄等十五家民办培训教育机构负责人作交流发言。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张强主持会议。

  在座谈发言中,俞敏洪董事长提出,民办培训教育作为区别于开展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有其自身的独特性,进一步依法依规明朗对培训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政策,并努力实现各地基本政策规范的一致十分必要,有利于现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依法依规做出调整。同时,还应努力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切实形成行业自律,维护良好的行业形象;要建立与政府沟通和培训教育机构之间交流的有效渠道与机制,广大培训教育机构在业务层面要良性竞争,在战略层面要精诚合作;培训教育机构要从促进教育改革和人才培养角度,加强培训内容和课程的研发,体现培训教育对促进教育改革和学生综合素质能力提高的价值,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整个行业向前发展,百姓受益,机构受益,国家受益。参加座谈会的培训教育机构负责人在发言中主要围绕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定位与价值、标准与准入、监督与管理、师资与运行、行业自律与规范等方面的问题,畅所欲言,建言献策。
  认真听取大家的交流发言后,叶齐炼主任表示,在政府制定相关政策过程中,行业协会和广大培训教育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建立与政府沟通的渠道,把有效需求和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提供给政府有关部门。王大泉副司长表示,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工作正在进行,有关部门在修订条例和制定相关政策过程中,需要有充分的业界声音,希望行业协会和有关机构能够把有关问题,结合实际情况,反映得更清楚更充分,希望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等有关机构能针对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许可范围、设置条件关键点、公益义务,以及在线教育等相关问题开展深入研究,为政策完善提供业界实证研究支持。
  顾然处长表示,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民办教育进入了新时代。这个新时代不仅体现在民办教育将实施分类管理,民办教育自身进入发展方式和发展动力转换,还体现在国家对民办教育采取切实的支持与规范举措。希望行业协会和民办培训机构能够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摸清底数、总结贡献、完善标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陈东升处长表示,推进校外培训事业,必须把学生权益放在首位,重视社会关切。目前,对校外培训教育机构进一步规范管理有利于促进行业更加健康、有序发展。要进一步引导各类校外培训机构提供符合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教育服务,要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发展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负担的要求。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要为促进校外培训教育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发挥引领作用。
  王文源秘书长认为,当前对培训教育机构的规范是十分必要的,规范也是一种促进,是促进培训教育行业更健康地发展。在国家层面制定相关规范政策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一些共性的关键的基本的问题。比如,培训教育机构的定位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批管理的边界问题,培训机构的准入门槛、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问题,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的主体和职责问题等。
  张强理事长在总结讲话中表示,座谈会开诚布公,取得了预期效果。希望政府部门在制订政策的时候,充分考虑和研究行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在国家的法律规范下,在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培训教育行业的自律下,通过大家共同的努力,促进培训教育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落实陈宝生部长在教育部的2018年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要求,使培训教育机构能够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者而不是干扰者。在今后的工作中培训教育机构要做到:一要提高质量,要用质量去赢得市场,赢得口碑;二要讲究诚信,要对得起拿出那么多钱的家长,要对得起孩子;三要回馈社会,不忘教育初心,坚守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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