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陶西平:在新时代开始新征程

时间:2017年12月25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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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九届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大会上的致辞
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民办教育协会首任会长
2017年12月15日

  祝贺进入新时代的第一次协会年会的召开。这次年会在上海举行,上海是我国民办教育发展水平最高的地区之一,有着成熟的办学和管理经验,一定会给我们更多的启示和借鉴。
  今年的年会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因此有着更加重要的意义。中国民办教育工作者应当共同牢记习近平同志的教导,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为我国从教育大国迈向教育强国作出新的贡献。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民办教育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拓展了教育投入的渠道,创新了教育发展机制,丰富了人才培养的模式,逐步覆盖了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从普通教育到职业教育的广阔领域。民办教育的发展,为我国成为教育大国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今天,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党和政府优先发展教育战略的成功体现。
  十九大再次强调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指出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这就进一步明确了民办教育发展的方向。面对建设教育强国的新的历史使命,民办教育应当肩负起新的责任,开始新的征程。
  要坚持目标明确。民办学校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办学目标都应当把育人放在第一位。这是民办教育的教育性质所决定,也是民办教育行业道德所决定。民办学校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是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立德树人是民办学校的基本任务;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民办学校的教育目标。因此,民办学校只有在坚持正确办学方向的前提下,才可能发展,才可能取得政府、群众和市场的认同,才可能提高社会声誉,也才可能使企业色彩与教育责任统一起来。
  要坚持优质发展。人民满意的教育应当是公平、优质、可选择的教育。民办学校单纯满足数量需求,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任务,目前有的领域这项任务已经基本完成,有的即将完成,有的可能还会维持较长时间。归根结底民办教育的属性不仅是数量补充,更是提供选择。失去群众的选择价值,民办教育也就失去存在的必要。因此,民办学校的一切工作均应围绕发展优质教育这个中心展开,促进学校教育的管理优化、教学优化、队伍优化。优质教育没有公办与民办之分,民办学校不能有体制自卑,只有民办学校树立办成优质学校的信念和信心。才能获得政府、社会对民办学校更多的理解、关怀和支持。
  要坚持特色鲜明。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作为学校教育是相通的,但是由于投资主体和经费渠道的不同,民办学校除有一般学校的共性外,还应有鲜明的个性。民办学校需要通过角色转换、角色适应、角色定位,转变自身观念,办出学校特色,才能生存和发展。准确定位是民办学校内部诸因素中最根本的因素,民办学校要找到在教育大舞台上所充当的角色,确实成为一个教育品类的优秀代表,这样才能成为公众选择的目标。
  党的领导是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保证。十九大报告指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这就明确了党和政府对民办教育实行支持和规范的统一。支持是为了发展,规范是为了健康发展。民办教育界应当自觉地在接受各项政策支持的同时主动地规范自身的办学行为,以健康发展的实际行动为建设教育强国做出贡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迎来了新征程。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施行,实施条例也即将颁行,我国民办教育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这是国家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制保障。
  我们坚信各级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办学者、社会各界、广大师生都将进一步全面贯彻立法宗旨。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条的规定:一是更好的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二是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三是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坚信民办教育的政策制定者、管理者、举办者、办学者、教师和学生都将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落实并遵守法律规范。一要依法行政,一切管理规定必须合法。一切法规、规章及部门和地方的行政规定必须有法律依据,一切管理行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随意性。二要依法办学,举办者要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学校,办学者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坚决消除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的教育行为,要依照法定规则接受管理和监督。三要依法维权。政府要保护举办者、办学者、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社会团体以及所有民办教育的利益相关者也应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现在民办教育既有良好的发展环境,又面对新的挑战,我们应当以高昂的精神状态开始新的征程。因为我们不仅是在举办着一所或者几所学校,我们是在为建设教育强国而奋斗,为办人民满意的教育而奉献。
  祝会议成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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