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王文源:以勇于创新之精神推动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时间:2017年10月09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3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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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教育学会辅导机构教师专业规范与发展专题会议上的发言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秘书长
2017年9月11日  北京

尊敬的钟会长,各位嘉宾、朋友:上午好!
        今天这样一个特别的日子,中国教育学会在这里举办这个专题会议,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是中国教育学会引领我们探索行业自律与行业规范之路,开展的有益实践,这对于推动辅导机构教师专业规范和专业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2014年9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师范大学看望教师学生时提出:“一个人遇到好老师是人生的幸运,一个学校拥有好老师是学校的光荣,一个民族源源不断涌现出一批又一批好老师则是民族的希望。”习近平总书记还提出了“好老师”的四条标准: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也就是说,好老师,是人生的幸运、是学校的光荣、是民族的希望。我认为,教师专业水平认证就是基于这种“幸运”、“光荣”和“希望”,去寻找、发现和培养更多这样的“四有好老师”。
        近40年来,我国民办教育的再度复兴发展,就是从文化补习和辅导培训起步的。40年来,我国民办教育伴随着国家改革开放进程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进步,无论规模与份额、目标与定位、业态与影响、质量与水平,可谓今非昔比。培训教育行业更是如此。当然,我们今天不能不面对、不能不正视的一个事实是,辅导机构不同程度地联系着大多数家庭、联系着大多数孩子。我们不可否认,大中小学校园里的老师是老师,他们应当努力做好老师;各种教育辅导机构里的老师也是老师,他们也应当努力做好老师。因为,他们关乎着孩子们的人生是否有“幸运”、关乎着学校是否有“光荣”、关乎着中华民族是否有“希望”。所以说,老师的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影响深远!非常遗憾的是,今天,无论民办学校还是公办学校,无论普通学校还是各种教育辅导机构,符合“四有”标准的“好老师”似乎还不够多。
        众所周知,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此决定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的基本制度设计发生重大变化。也就是由“允许合理回报的非营利制度”转到“实行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分类管理制度”。迄今,为贯彻实施民办教育新法,国家层面出台了“两个意见”(国务院30条、中办党建意见)、“两个细则”(五部委分类登记细则、三部委营利性学校监管细则)和“两个通知”(十四部委分工、营利性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此外,经国务院同意,还建立了由教育部牵头的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目前,31个省级政府也正在研究制定本地贯彻落实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的配套政策。
        我们可以预见,不久的将来,一套完整的以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分类扶持的我国民办教育新的法律法规与制度政策体系即将形成,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发展并更具有地区差异性的民办教育发展局面,也将出现。面向未来,本次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的落地实施,对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将带来巨大的、变革性的、有地区差异的、深远的、划时代的影响。尽管每一项重要政策突破在国家层面的具体落实都是艰难的,每一项重要政策在各地的具体落地也是艰难的。从长远看,这种深刻的影响将至少表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第一,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全面覆盖。
        第二,民办学校的财产权更加清晰明确。
        第三,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与权益更加清晰规范。
        第四,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更加清晰明确。
        第五,对民办学校的公共财政扶持政策更加制度化,并加大扶持力度。
        第六,对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加统一、清晰和规范。
        第七,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会保障更加趋向公平和有保障。
        第八,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事项更加明了清晰而有据。
        第九,政府和社会各部门对民办教育的鼓励扶持与监督管理职责,更加清晰明确,综合协调与综合治理机制形成新的格局。
        第十,民办教育的优质特色发展获得新的驱动力、激发新的潜能、展现新的水平和能力。
        由于新法新政的逐步落实与逐步落地,我国民办教育正在迈向转型发展的新阶段。这个转型带来的应当是民办教育的更加繁荣与多样化,应当是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不断走向健康发展、更快速发展、更优质发展、更有特色发展、更加规范发展和更加可持续发展。各级教育行业组织理所当然应当为推动这种转型发展,依法依章,坚守公益精神,积极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产品、改进服务方式、搭建服务平台、体现服务水准、取得服务实效。本次专题会议是中国教育学会组织开展“辅导机构教师专业水平认证”工作的一次重要活动,这是一项具有创新性的工作,需要有关部门、有关方面专家鼎力支持,更需要有关辅导机构的积极参与,我认为中国教育学会有得天独厚的资源和优势开展并做好此项探索。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从2016年下半年起,也开启了民办培训教育机构教师专业水平认证项目的探索和试点。我们愿意,本着专业与创新之精神,以包容之心、合作之心、共存之心,向中国教育学会的领导和专家学习,积极探索行业专项认证与行业规范之路,为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教育,为使我国教育越办越好、越办越强发挥应有的更大作用。
        最后,祝会议圆满成功!祝中国教育学会的此项工作进展顺利!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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