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陈宝生:把民办教育促进法“1+3”落到实处

时间:2017年03月10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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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长参加全国政协教育界别联组会,听取委员们对教育工作的意见建议,几乎是每年两会的一个惯例。
  3月7日下午,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陈宝生早早来到位于华北宾馆的全国政协委员驻地,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教育界别联组会。
        这是陈宝生第一次作为教育部长与全国政协委员面对面交流。听完十余位委员的发言后,陈宝生直呼:“特别过瘾,很有收获,很有启发!”
  “今天的会是一次联合诊断会,是对当前教育工作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对今后教育发展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做的联合诊断。”总结发言时,陈宝生说出了自己的“第一个感受”。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院长秦和,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西京学院院长任芳,全国政协委员、中央音乐学院教授刘月宁等3位委员的发言谈到了民办教育。在去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1+3”文件颁布的背景下,委员们从细处着眼,关注法律和文件怎样进一步落实。
  “不是落在膝盖上,落在脚面上,而是要落到地上!”陈宝生用一个关于“落实”的形象比喻,带出了教育部今年根据“1+3文件”正在紧锣密鼓筹备的民办教育工作会。“我们总的想法就是要紧紧抓住《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这个历史机遇。当然,我也要说一句,要靠一次工作会解决所有问题是不可能的。我们年年往前走,作用会发挥得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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