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的意义及与《意见》出台的关系

时间:2017年01月18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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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政策法规司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对2002年颁布《民办教育促进法》共作出了16项修订。此次修订,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实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精神,回应各方关切,进一步完善了民办学校的相关管理和扶持制度,特别是妥善处理了现有民办学校的过渡问题,破解了民办教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对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推进教育供给侧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这次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的关键词是“促进”,修订案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有利于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顺利实施。修正案明确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各自的性质、财产属性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规定了对现有民办学校的过渡性安排。扩展了民办教育发展的空间,丰富了发展形式,有利于加大政府支持力度、落实差别化扶持政策,促进两类民办学校各安其位、健康发展。为平稳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顺利推进。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民办学校的稳定健康发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对民办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相应的内部监督机制,并通过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档案制度,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有利于建立依法办学、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发展环境,保证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同时,还充分考虑了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特点与现实,对现行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益给予了充分保障,包括在民办学校终止时可以获得补偿或者奖励,明确举办者依据学校章程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的权利等,有利于建立稳定发展的制度环境。

  三是有利于落实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和鼓励政策。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健全了民办学校学生的资助制度,加大了政府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特别是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税收、用地等方面享有同等政策,明确了鼓励方向。

  四是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民办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修正案进一步强调了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保障民办学校学生平等享有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资助。这些制度为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学生权益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利于稳定民办学校教师队伍,鼓励和促进民办学校立足长远,遵循规律,健康发展。

  民促法的修订与国务院《意见》的出台是相辅相成、协同推进的关系。首先,遵循了重大改革必须有法律依据的原则。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一项重大改革,涉及法律原则的调整。因此,根据中央决策,先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分类管理的原则,为进一步改革举措的出台明确了依据和方向。第二,形成了统筹谋划、系统推进的改革路径和实施策略。法律修订的内容,涉及到登记制度、行政管理、优惠政策等多个方面制度、政策的调整。《意见》细化了法律规定,
        明确了具体制度安排、配套政策和实施策略,特别规定了优惠政策、促进措施等法律中难于做出具体规定的内容,解决了改革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保证法律原则得以落地和实施。第三,注重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法律规定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而推进改革则需要不断调适和修改制度。法律修改明确了改革的原则与制度框架,同时为国务院和地方出台具体政策保留了制度空间。《意见》贯彻和落实法律规定,从政策层面做了具体和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对平稳推进民办教育分类改革,将产生良好的协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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