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新法座谈会在杭州顺利召开

时间:2016年11月27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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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为正确宣传引导、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新法,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在全国人大和教育部的支持与指导下,在杭州组织召开了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新法座谈会,会议由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协办,浙江树人学院承办。全国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连宁,全国人大常委、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王佐书,全国人大常委、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严以新,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副司长郭春鸣,浙江省教育厅副厅长于永明,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民办教育处处长韩劲红出席会议。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监事会主席、副主席,部分民办教育界全国党代表、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各省级民办教育协会主要负责人,民办教育科研机构专家学者共8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王佐书同志主持。

       李连宁副主任委员针对与会者普遍关心的问题,结合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做了专题报告。他指出,本次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最为核心的突破是划分了营利性办学和非营利性办学的界限,通过这次立法将给予民办学校自主选择办学性质的权利,从根本上厘清了长期困扰和制衡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性问题。他表示,此次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的通过体现了中央对于民办教育改革与扶持的空前力度,特别是明确了除义务教育阶段外,对高等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学前教育的营利性办学实行全面放开的态势。针对保护民办教育举办者的财产权问题,他分析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的三个历史阶段中关于民办教育举办者财产权表述的演变历程,进一步明晰了新法在举办人财产权保护上取得的三大进步:一是明确了补偿制度,在综合考虑出资、办学效益、合理回报等因素的基础上给予奖励和补偿;二是取消过渡期,授权各省、直辖市等制定过渡方案;三是明确了要根据依照新法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给选择非营利性办学的学校在财产安排上也留出一定空间。他强调,为保障新法的贯彻落实,需要在改革过程中做到四个确保:一是确保民办教育促进法新法实施的平稳推进;二是确保举办者、教职工、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三是确保国家扶持政策能够得到落实;四是确保民办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严以新副主任委员重点向与会代表介绍了本次修法的历程,特别是在广泛调研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如何兼顾各方利益,提出并完善修改内容。他希望各级民办教育协会、各民办学校都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这次修法,并带头做好实施工作,确保本法能很好地落地实施。

       郭春鸣副司长在讲话中指出,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的通过是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对进一步推动民办教育事业的持续、长远发展有着深刻意义。本次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是贯彻中央部署的重大举措,是突破民办教育发展瓶颈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教育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是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民办学校一定要准确把握本次修法的科学内涵。他重点向与会代表解读了新法修改的七大亮点:一是进一步突出强调了党对民办教育的领导;二是明确了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法律依据;三是充分保障了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完善了民办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五是明确了国家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六是健全民办学校的治理机制;七是保障民办学校分类实现平稳的过渡。为推动法律的切实落地,为民办教育发展提供新的机遇和发展空间。他提出:一是民办学校要加强对新法的学习,注重学习领会和宣传;二是各级民办教育协会要发挥好行业协会的引领作用,做好释疑解惑工作,形成推进改革的强大合力;三是对于探索和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的践行者们在国家的行政决策上要积极建言献策,为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浙江省教育厅于永明副厅长在致辞中提到,浙江作为全国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省之一,近年来,在推动民办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方面已开展了一系列实践与探索,浙江省将进一步加强对新法精神的贯彻落实,在改革的具体实践中体现国家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在发展中展现浙江省民办教育的特点与特色。
        在分组讨论中,各小组紧紧围绕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条文,结合全国人大领导和教育部领导所作的报告进行深入学习交流,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组织召开本次座谈会非常及时,非常有必要,通过本次座谈会的学习,对民办教育促进法新法的贯彻与实施,进一步统一了思想,凝聚了共识,坚定了信心。
        座谈会上,来自于浙江树人学院、北京汇佳教育机构、黑龙江东方剑桥教育集团、海口经济学院、中公教育集团、上海市教科学院民办教育研究所6家单位的负责人做为小组代表进行了典型发言。

        王佐书会长在会议总结讲话中指出:通过本次会议的召开,基本上实现了四个目标,一是加强了学习。大家通过聆听领导报告,更深入地学习了修改后的新法,特别是进行了换位学习,从政府和国家的视角解读了新法,统一了认识;二是搭建了平台。通过本次座谈会,省级民办教育协会交流了学习新法的主要做法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纷纷表示今后要为本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搭建献计献智的平台;三是提供了信息。通过解读与交流,可以有效地引导民办学校进行理性思考,为下一步合理选择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的办学道路提供了相关信息;四是夯实了基础。在统一思想和认识的基础上,多方交流,形成共识,坚定了信心,为新法实施的平稳过渡做基础性铺垫工作,也为法律贯彻落实营造了良好氛围,继续为促进中国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努力与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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