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教育部部署做好2016年高校招生录取工作

时间:2016年07月01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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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校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和平稳有序。
  《通知》对各地各校招生录取工作提出七项要求。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求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制订周密工作方案,承担各岗位责任,以极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组织实施好今年的高校招生录取工作。二是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要求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招生计划,严格执行“26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严禁不当方式争抢生源。完善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办法,加强志愿填报工作指导。三是加大招生信息公开。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认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及时公开有关招生信息。畅通考生申诉和举报受理渠道。四是强化录取安全保障。要求加强录取安全管理和技术防范,加强人员培训和模拟演练,完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五是做好招生宣传和考生服务。要求准确解读国家招生政策,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严厉打击各类招生诈骗活动,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完善“绿色通道”入学制度,对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做好新生应征入伍宣传。六是认真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要求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逐一核查所有新生信息,对通过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及违规录取的新生,一律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七是加强监督管理和违规查处。要求认真开展招生录取督查,严厉查处违规招生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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