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教育部发布改进评审评估评价和检查工作意见

时间:2014年06月13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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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简“三评”工作 推动简政放权

        教育部今天发布关于改进评审评估评价和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今后教育部将大力精简项目评审、教育评估、人才评价等“三评”工作,推动简政放权和转变职能。
       意见提出,教育部将切实解决评审多、评估多、检查多等地方和学校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效发挥评审、评估、评价和检查工作在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意见指出,“三评”工作应当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实际合理安排时间,要避免对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造成干扰;要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在教育部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未经教育部办公厅正式行文通知,任何司局和部属事业单位不得对地方和学校开展评审评估评价和检查工作。要合理安排工作节奏,避免对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造成干扰;要完善“三评”和检查工作规则;要实行监管与实施相对分离,“三评”的宏观管理由主管司局和具有行政授权的事业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原则上由具有相应条件和能力的事业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承担。
       意见强调,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任何个人和组织对“三评”工作的不正当干预。实施“三评”和检查工作,不得收费。对于相关、相近领域的“三评”和检查事项,要精简合并相关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联合工作机制,共享工作信息,减少学校重复劳动和基层工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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