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袁贵仁在全国学前教育宣传月启动仪式上指出:推进学前教育科学发展使儿童快乐生活健康成长

时间:2012年06月03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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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营造有利于幼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推进学前教育科学发展,教育部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决定从2012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全国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并与5月19日在京举行启动仪式。活动时间定为每年的5月20日至6月20日。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出席启动仪式并讲话。他表示,要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推进学前教育科学发展,使每个适龄儿童都能快乐生活,健康成长。

  袁贵仁强调,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月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宣传月的各项活动组织好、实施好。并提出三点希望:一是强化主题,突出科学保教。二是创新形式,注重宣传实效。三是常抓不懈,建立长效机制。

  据悉,今年宣传月的主题是:“快乐生活,健康成长”,宣传重点是:宣传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增强社会共识。大力宣传国发[2010]41号文件、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学前教育重大项目及地方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等国家和地方学前教育政策措施。宣传管理制度,促进规范办园。重点宣传《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等一系列学前教育法规、规章制度及地方的相关管理文件;宣传科学育儿知识,纠正“小学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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