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中国优秀民办中小学风采录》文稿征集公告

时间:2015年06月10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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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中小学作为办学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不断发展壮大,取得了突出成就。三十多年来广大民办中小学举办者、办学者凭着对教育的热爱和执着与广大民办中小学师生共同努力克服办学中的种种困难,为增加教育投入、增加公民受教育机会、保障公民受教育选择权和推动教育的改革创新做出了重要贡献。在广大民办中小学中很多学校严格依法办学,在教育改革中勇于探索、创新和实践,涌现出大批教育质量优良,有鲜明办学特色,广受社会欢迎的优质民办中小学。这些学校不仅成为民办中小学健康发展的典范,也为基础教育的改革创新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优秀民办中小学发展的成功经验是教育改革的重要成果,回顾民办中小学的发展历程, 总结三十多年的发展经验, 特别是总结民办中小学勇于探索创新、形成鲜明办学特色的成功经验不仅是学校的宝贵财富,也对推动民办中小学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为此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中小学专业委员会决定向全国广大民办中小学征集有关总结介绍学校改革创新,创建办学特色、提高质量,促进学校不断发展内容的文稿,并将审核后编辑出版《中国优秀民办中小学风采录》,以宣传我国广大民办中小学健康发展的历程、民办教育工作者辛勤耕耘的精神、发挥民办学校优势,创立办学特色取得突出成就的办学经验, 促进广大民办中小学相互学习交流,并以此表达对广大民办中小学举办者和工作者的敬意,推动广大民办中小学走向新的辉煌。
        
一、文稿具体要求
       (一)文稿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宣传正能量;
       (二)文稿内容应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介绍(校名、地址、办学层次、规模、举办时间、举办者、校长等);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以及落实理念的办学思路、措施及活动;
      (四)文稿内容要实,应重点介绍学校办学特色,形成特色过程中的改革思路、措施以及典型事例、案例,以及办学特色给学校发展带来的积极影响;
      (五)结合创立学校办学特色介绍学校发展的重大事件、活动;
      (六)学校发展前景展望;
      (七)文字稿件不超过5000字;并应加配开展相关活动带有文字说明的照片(不超过10张,以教师、学生为主);
      (八)文稿反映内容必须真实;
      (九)上报文稿要经过省级民办教育协会认可、盖章;(因电子稿无法加盖省民办教育协会公章,所以学校需另将加盖省民办教育协会公章的纸质证明寄到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中小学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不寄证明的将不予采用。证明应注明: 学校名称、地址、校长、文稿名称、以及省民办教育协会同意报送的意见。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28号航医大厦1916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中小学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邮编100142)
      (十)上报文稿要注明:省市、学校、联系人、手机和电子邮箱;
      (十一)以下情况文稿不予采用:
                   1. 一般性学校工作总结;
                   2. 为学校某位人物树碑立传;
                   3. 文稿内容编造、杜撰、抄袭。
        二、相关工作安排
        1. 首批文稿征集截止至2015年11月30日;
        2. 待采用后再通知发送照片;
        3. 文稿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到:zhangwen2082@163.com;
        4. 联系人:段丽茹;联系电话:010-51817875。
         编辑《中国优秀民办中小学风采录》既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中小学发展的真实总结,也是各学校对自身发展道路的回顾和今后发展的理性思考与展望,是民办中小学践行依法办学、质量立校,特色立校的宣传和展示。《中国优秀民办中小学风采录》的编辑出版将留下我们广大民办中小学的奋斗成长的足迹,为我们今后可持续发展助力,欢迎全国广大民办中小学积极参与,踊跃投稿。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中小学专业委员会
201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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