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山东省民办教育协会

时间:2019年04月25日  来源:山东省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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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振文

副 会 长:于光辉、史先锋、孙承武、刘西忠、刘春静、刘常青、刘翠兰、吴梦军、胡顺远、拜文汇、徐  强、常翠鸣

执行副会长:王晓娜、冯滨鲁、刘广耀、刘连新、李明治、李京平、张维东、陈子友、邵  鑫、郑志松、赵福纪、胡剑锋、徐爱民、韩  冰、韩晓萌、魏东坡

秘 书 长:刘西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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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年04月25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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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办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山东省民办教育协会。

      英文译名:Association of Private Education in Shandong Province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省民办教育的办学者、管理者、研究者和热心支持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我省民办教育对外合作交流的重要窗口。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照《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团结组织广大民办教育工作者,加强自我管理和互相协作,维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研究民办教育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促进民办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推动民办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发展战略,进一步拓展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发展的渠道和范围,为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教育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土屋路3-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国家和省有关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促进民办学校贯彻实施;宣传民办教育的意义和作用,促进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组织各类民办学校开展学术研讨,经验交流等有关活动,努力提高办学水平;

     (三)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检查、评估、指导和表彰、奖励;

     (四)维护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

    (五)调查研究,为民办教育的决策提出咨询和建议;

    (六)开展民办教育科学研究,促进民办学校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评选、鉴定、宣传、推广科研成果,组织编辑有关民办教育的资料,交流民办教育信息数据;

    (七)加强民办学校以及与国办学校之间的联系,开展国际交流,促进合作办学;

    (八)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有志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2 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接受监事会提出的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1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会长、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监事每年2万元;常务理事每年1万元;理事每年2000元;会员每年500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 , 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4月19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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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年04月25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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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13号济南大学舜耕校区田径场北侧孔子楼

联系电话:0531-59820266;0531-59820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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