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上海市成人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正式出台

时间:2024年12月19日 来源: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浏览: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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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本市培训市场综合治理体系,进一步加强成人培训机构管理,12月17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订了《上海市成人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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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包括营利性成人培训机构的股东、非营利性成人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以下统称“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面向社会实施的需经许可的成年人自学考试助学、语言培训和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相关机构统称“成人培训机构”)。面向成年人的其他高等非学历教育培训等活动,参照执行。

营利性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及按规定需经相关部门前置审查、审批、备案的其他特殊培训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培训管理

成人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的办学内容、场所等依法开展培训活动,提供符合要求的场地和设施、设备,培训内容、课程和选用的教材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成人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其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还应当与管理部门进行远程监控数据对接。

成人培训机构以互联网等方式提供线上教学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并符合相应设置标准要求。

成人培训机构不得以教育咨询、科技咨询、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各种咨询名义开展培训活动。自学考试助学机构(高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成人语言类培训机构不得面向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学生实施培训活动。

人员管理

成人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等相适应的专兼职员工队伍,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聘用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成人培训机构的员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相应任职能力证明信息应当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技能培训需要,聘请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高级技师或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任教。

成人培训机构应当做好员工的培养培训工作,定期开展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等培训,鼓励员工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提升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成人培训机构的员工不得歧视、侮辱学员,不得与学员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虐待、伤害学员,严禁猥亵、性骚扰等行为。

收退费管理

鼓励培训机构实行培训后收费。成人培训机构采用预收费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预收时间不得早于对应所有培训服务开始前的1个月。成人培训机构应当与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合作,开立预收费专用账户,执行预收费银行定期划扣机制,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含以现金形式收取)应当全部进入本机构预收费专用账户,与其自有资金实行分账管理。

成人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当以一个培训周期为基准,培训周期超过1年的,按照学年(最长为12个月)收取费用。培训收费应与自身办学规模和能力相适应,不得以滚动开班等方式大量预收培训费用,不得以折扣优惠等任何理由跨学习期限或跨学年打包预收学杂费,不得强制、诱导学员使用消费贷款,不得捆绑推销贷款、金融等产品或服务。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应当按规定作为负债管理,后续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为收入,严禁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过渡政策

本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成人培训机构,拟继续实施成人培训的,应当在2025年12月31日或者变更相关登记事项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本办法规定办理办学许可等手续;不符合相应设置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或者拟不再继续实施成人培训的,应当停止开展有关培训活动,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知原文:《上海市成人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







责任编辑:闫佳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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