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卢晓光委员: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

时间:2022年03月11日 来源:今日头条 浏览:57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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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了1/3;在校生5564.45万人,占比接近1/5,民办教育已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2021年9月1日起,作为“十四五”开局之年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教育法规,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正式实施。

“《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积极贯彻落实,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新规新政,对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全国两会上,长期关注民办教育的全国政协常委、民革河北省委会主委卢晓光提案建议,进一步加强《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切实提升民办教育治理水平、促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同时警惕实施过程中的认识误区,统筹协调民办教育的“支持”与“规范”,避免民办教育出现“急刹车”“硬着陆”。

《实施条例》的修订强调了教育的公益属性。卢晓光在调研中发现,《实施条例》颁布后,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对民办教育性质、地位、作用的模糊认识,比如片面认为民办教育就是“非公益”。他建议,应在政策、举措、舆论、宣传上客观正确评价民办教育,明确公益性判断标准的根本不在于公办与民办、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而在于是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是《实施条例》的根本出发点。卢晓光调研发现,在政策实施和舆论导向上,有的地方却更多地倾向于“规范”,对民办教育采取了紧缩与限制的政策,而在“支持”方面却缺乏有力措施。

“根据落实民办义务教育规模压到5%的要求,民办义务学校规模将缩减一半或三分之二。在压缩过程中,有的地方不考虑学校的办学成绩、校舍条件、合同期限,也没有采取收购学校、予以补偿、协商解决等合理方式,而是采取责令停办、限期搬家、强压指标、师生去留由举办者自行消化等硬着陆措施。”卢晓光说,这使学校举办者前期投入的校舍、办学资源、师资队伍等面临较大的损失。

对此,卢晓光建议,政府特别是教育主管部门科学推进改革,综合考虑公办学校容量、百姓教育需求、举办者合法权益,因地制宜推进“规范”工作。在分类管理改革时间、方法和预期上广泛征求意见,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循序渐进推进改革。

卢晓光还呼吁,各地应严格按《实施条例》要求制定招生政策,切实落实公办民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同时对公办民办学校教师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平等对待,民办学校及其师生申请政府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和评奖评优等,应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权利。

“做好民办教育政策梳理与协同治理。”卢晓光说,建议教育部、司法部等制定《实施条例》负面清单,指导各地各部门对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凡是与《实施条例》精神不一致的各种制度、规定和做法都要进行调整。

针对各项配套政策的跟进完善,卢晓光还建议,进一步明确民办教育的退出、转让、评估、管理机制;细化民办学校扶持政策,明确财政扶持、税费优惠等有关具体标准;制定金融扶持政策,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或办学奖励资金,在融资贷款、降低利率、基础建设、教师待遇、教学条件、办学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






责任编辑:闫佳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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