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王俊成:“督”与“导”并重 推动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有效履责

时间:2022年02月16日 来源:教育部网站 浏览:9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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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督导是指挥棒,既有“督”的作用,又有“导”的职能,是保障教育事业在党的教育方针引领下科学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发挥好教育督导的作用,一方面,可以对学校办学行为形成刚性约束,推动学校规范办学、提升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可以有效评估和判定教育政策、规划的执行情况,为相关工作落实提出相应的指导性建议。可以说,加强和完善教育督导,是我国中小学幼儿园管理走向科学化、精细化、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最近,教育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专门出台了《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对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督导评估作出新的制度安排。落实好这项制度,对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督导制度、加快推进新时代教育治理现代化、激发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活力、深化中小学幼儿园评价改革、引导督促广大校(园)长认真履职尽责、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中学校长,我认为该《意见》有几个鲜明特点:一是导向鲜明。《意见》强调要发挥督导评估的指挥棒作用,引导督促校(园)长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五育并举”,坚持发展性评价,着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二是重点突出。评估重点和参考要点在对各学段共性要求作出规定的基础上,对幼儿园园长特别强调依法依规办园治园,促进幼儿园安全优质发展;对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特别强调坚持面向全体、教好每名学生,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办好老百姓家门口每一所学校;对普通高中学校校长特别强调办出特色,为学生适应社会生活、接受高等教育和未来职业发展打好基础。三是操作性强。《意见》明确了国家、省、市、县各级的职责,为各地因地制宜开展综合督导评估工作留足了空间。

  作为教育督导的一项新的制度安排,《意见》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关键在贯彻落实。这是一项复杂工作,也是一项敏感的工作,需要周密设计,精心组织实施。一方面要看到,中小学幼儿园育人水平的高低,影响因素众多。在综合考量诸多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对校(园)长发挥的作用作出科学公正的评价,并不是一件十分容易的工作。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校(园)长的工作成效最终体现为育人成效。对育人质量和效果的评价,不同主体从不同的立场出发,可能存在较大分歧。同时还要看到,对校(园)长的综合督导评估引入了增值性评价,这是一项新的尝试,在具体实施中还有许多实际问题需要解决。

  贯彻落实《意见》,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加强方方面面的能力建设。我认为,核心是从“督”和“导”两个方面分别发力,形成综合督导评估的最大效力。

  从“督”的角度,应该重点把握好两个方面:一是强化综合督导评估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这项工作由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实施,是代表政府对中小学校(园)长履行职责情况作出考核评价,是一项刚性制度安排。作为校(园)长,从履新的那一刻起就要清醒地认识到,任期结束时将接受综合督导评估,从而强化责任感使命感,带上“紧箍咒”,增强敬畏之心。二是注重用好综合督导评估结果。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切实将综合督导评估报告作为办学情况诊断、重大决策、校(园)长考核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要将综合督导评估结果作为校(园)长表彰奖励、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校(园)长,还要依照《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适当方式进行问责。

  从“导”的角度,应该重点把握好4个方面:一是科学制定地方综合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意见》明确了综合督导评估重点及参考要点,更多是方向性的。各地要结合实际,对综合督导评估指标作出优化,明确各项指标的权重及相关数据的采集办法,便于操作和落地。二是组建高水平综合督导评估队伍。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综合督导评估专家库,遴选高素质人员参加综合督导评估工作,突出讲政治、懂教育、敢担当的导向。督导评估专家队伍要有合理的结构,能够体现专业水准。三是要注重总结好做法好经验。对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的综合督导评估,既要体现问题导向,推动解决办学治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要善于总结校(园)长履职尽责的典型做法和经验,在今后的办学实践中更好地继承,同时也便于其他学校幼儿园学习借鉴。四是要强化整改提升。对每一名任期结束校(园)长的综合督导评估报告,不仅要指出问题,还要就如何整改提出指导性意见,要求被评估的校(园)长或继任者及所在学校(幼儿园)不折不扣予以整改。

  总之,教育部颁布实施《意见》,是新时代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作为一线校长,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业绩观,始终以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为核心,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意见》中的具体内容作为检验自己工作的标准,本真致美办学治校,努力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贡献力量。(作者:北京市第八中学校长、第十届国家督学、国务院参事 )



责任编辑:杜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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