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马怀德: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时间:2022年02月10日 来源:教育部网站 浏览: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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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意见》),针对减轻学生作业负担、提升学校教育水平、持续规范校外培训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各种违法违规的校外培训行为初步得以治理。但是,随着“双减”工作深入推进,也暴露出校外培训执法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充足、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成为一项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适时出台《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推进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对于大力加强教育行政执法,牢牢巩固“双减”工作成果,深入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切实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推进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榆林考察时强调,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全面提高学校教学质量,真正把过重的学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减下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推进“双减”工作、依法治理校外培训机构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意见》正是着眼于当前深入推进“双减”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针对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全面部署,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重塑校外培训环境,规范校外培训秩序,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为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第二,推进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是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范都明确规定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和执法权限,可以说,教育法律制度体系日益健全,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制度的完备,并不意味着法律实施的效果。教育法律的执行还存在不少问题。例如,一些教育行政部门运用执法手段治理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意识和能力不强,甚至还认为教育行政部门不是执法部门,一些教育行政部门没有设置专门的执法机构,甚至没有承担执法职责的人员,一些地方提供的执法保障也不足,尤其是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治理还存在很多短板弱项,难以适应教育治理体系和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针对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员依法治教意识不强、教育执法能力薄弱的问题,《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规范赋予的权限行使校外培训执法职能,制定出台《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明确校外培训执法的主体、对象、依据、程序等制度要素,深入推进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同时,《意见》还针对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中各部门之间协作不紧密等问题,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执法权限、不同部门之间的执法配合、乡镇和街道责任的压实等问题进行明确,进一步提升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推进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是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规范都明确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的执法权限。但一些教育行政部门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管理,运用法治化的执法手段管理教育的意识不强、经验不足、能力不够,普遍存在着执法不到位、执法职责不清、执法队伍不健全、执法程序不完善等问题。随着“双减”工作的深入推进,面对各种违法违规或者变相的校外培训行为,一些教育行政部门面临着不知如何治理、执法能力不足的风险。针对教育行政执法方面的模糊认识与观念错误及其对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不利影响,《意见》强调了校外培训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明确规定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政府管理校外培训事务的法定职责;基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意见》要求各地逐步建立权责明晰、管理优化、执法规范、运行高效、监管到位的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体制;《意见》还强调了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健全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尽职免责制度等。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作为教育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意见》对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主体、依据、程序、机制等方面的规定和完善,有助于在整体层面上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推进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也是规范校外培训行业秩序的客观需要。近年来,一些校外培训机构利用家长的焦虑情绪,大力发展义务教育阶段的校外培训,如何防止教育内卷、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成为全社会普遍关心的话题。随着《“双减”意见》的出台,各地大力推进校外培训治理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一些地方出现了校外培训转入“地下”、逃避监管、隐形变异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双减”意见》的落地。校外培训行政执法不到位、综合治理不深入的问题日益凸显,校外培训行业秩序亟待规范。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范开展的法律实施活动,是日常式、常态性、法治化的监管活动。推进校外培训行政执法,实质上是将相关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法律责任内容落到实处的过程,增强了教育法律制度的刚性和权威,能够有效规范校外培训行业秩序,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





责任编辑:杜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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