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全国政协委员刘林:在线教育培训机构贩卖“升学焦虑”亟须引导

时间:2021年03月04日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浏览: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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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北京3月3日讯(记者 刘琴)“据统计,目前全国互联网教育用户已超过4.2亿,占全国网民的四成以上,在线教育及其关联产业市场规模已达5000亿以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刘林认为,一些在线校外培训机构因“加重中小学生负担”“贩卖升学焦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亟须政府部门给予高度重视,支持与规范两手并举,积极培育和引导其健康发展。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在教育部“停课不停学”方针的指引下,我国开展了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在线教育实践。刘林认为,在线教育异军突起,固然有突发疫情倒逼发展的客观原因,也是近年来蓄势积累的结果,更是线上线下教育融合发展的大势所趋,其发展态势对我国教育改革创新、数字经济发展、居民消费、就业等都有重要影响。

       在线教育高速发展过程中,一些在线教育培训机构发布虚假广告,技术故障、质量不高、服务不佳、卷款跑路等问题频频爆出。刘林经过调研发现,在政府管理方面,对在线教育培训机构存在主责部门不明、系统规划不够、支持手段不多、监管力度不足等一系列现实问题。

       刘林建议,将在线教育发展纳入“十四五”时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目标,由发改委牵头制定专项产业规划,明确其属于教育新业态,以包容审慎性监管为主调加强顶层政策设计,制定扶持在线教育及技术研发、装备制造等相关产业发展的系列措施。

     “要更新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指导性目录,支持现有学校采购符合条件的网络精品课程、教育数据资源、在线教育技术服务、测评考试服务等在线教育产品与服务。”刘林认为,应通过税收优惠、奖励补助等手段,引导在线教育培训机构参与教育领域焦点、难点问题解决方案设计与服务,参与农村地区、薄弱学校的优质教育资源供给,释放更多正能量。

       目前政府对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制度,条件宽松且不需要办学许可证。“备案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对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审批登记的要求不一致,在招生宣传、培训内容、教师资质、收退费管理、场所条件等方面也标准不一,监管难以落地。”刘林表示,要进一步完善在线教育机构的市场准入标准与审批管理,依法重新设置在线教育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在线教育办学许可证制度,加强审批管理,从源头上把关。

     “希望能明确政府部门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刘林建议,及时明确发改委、教育部、人社部、网信、工信、市场监管、文化、未成年保护等部门关于在线教育监管的职责分工,构建权责清晰、部门协同、应管尽管的监管体系。同时,支持在线教育机构组建行业协会组织,通过信用积分、星级评定、行业黑名单曝光、行业禁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强化行业自律,净化市场环境。






责任编辑:杜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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