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谈谈疫情下教培机构的民事合同纠纷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来源: 知音谈民办教育 浏览: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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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的“新冠疫情”给了教培行业重重的一锤,由于资金链的断裂,部分教育机构已经破产倒闭,还有部分教育机构正在倒闭边缘苦苦挣扎!疫情下的教培行业洗牌,似乎比2018年的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来的更猛烈和突然,对教培机构投资人带来的重创,就像那首歌里唱的“多么痛的领悟,你曾是我的全部…”

最近陆陆续续听到一些机构支撑不下去的新闻或消息,前些天上海艾蓓儿英语培训学校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向黄浦区成人教育协会寻求支持和帮助,上海的几个知名连锁培训机构伸出了公益援助之手;上周末加盟了国外某早教品牌的几个加盟商集体来咨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事宜,同样的也是因为受到疫情的影响,几个月的零收入背景下还要背负租金、人事成本导致已经无法支撑下去,所以希望跟特许人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并希望退还剩余合同期间的加盟费、权益金等;今天(6月22日)迪士尼英语通过其官网发布消息称,受在线教育的冲击和疫情发展的不确定性,公司将关停全国迪士尼英语中心,并为家长处理退费…从目前的形式看,今年整个教培行业都不容乐观。(此刻,特别想对主管部门说,不要在纠着什么三个月收费问题了,毕竟教育培训服务合同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适用《合同法》,如果合同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缴费一年,究竟有何不可?话有点多,把话题转回来。)

我们还是聊聊疫情下引起的民事合同纠纷吧!(我们分培训服务合同、租赁合同、特许经营合同三个部分梳理)

一、   培训服务合同

疫情下,有些培训机构采取了线下转线上的教学方式,其中也引起了部分家长的投诉和退费问题。我们看司法机关如何解决此类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5月15日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其中指出“当事人订立的线下培训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能够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等方式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调整培训费用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通过线上培训方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案件实际情况表明不宜进行线上培训,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有时限性要求的培训合同,变更培训期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培训合同解除后,已经预交的培训费,应当根据接受培训的课时等情况全部或者部分予以返还。”

通过上述司法政策,我们分析如下:

1、当事人订立的线下培训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能够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等方式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文字表述来看,原告为接受培训方,诉讼请求是要求解除线下培训合同,被告为培训机构。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原告需举证证明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而被告不同意合同解除的情况下,需举证证明其采取的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能够继续实现合同目的,并且从证明标准的角度,其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使法官形成了内心确信,线下培训合同可以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等方式实现合同目的,在此情况下,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通过线上培训方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案件实际情况表明不宜进行线上培训,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文字表述来看,原告为接受培训方,诉讼请求是要求解除线下培训合同,被告为培训机构。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原告需举证证明通过线上培训方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根据合同实际情况不宜进行线上培训,且同样地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使法官确信通过线上培训方式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不宜进行线上培训,此时,人民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3、具有时限性要求的培训合同,变更培训期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培训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已经预交的培训费,应当根据接受培训的课时等情况全部或者部分予以返还。

提醒注意的是,从事在线教育的培训机构,是否完成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备案,并不影响其对外签订的培训服务合同的效力问题。

今天就聊到这里吧,后面再说一说租赁合同纠纷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案例和法律分析。






责任编辑:杜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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