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393号(教育类061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19年12月13日 来源:教育部 浏览:3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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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提案〔2019〕第39号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政府尽职履责,树立社会资本方投资信心的问题

  我国大力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先后提出,“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国家鼓励捐资办学。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这都为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政策体系也在逐步完善。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方案》(教发函〔2017〕88号)等,中央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重点政策是一以贯之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也将依据各自职能主动作为,形成合力,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关于采用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方建设学校的问题

  在教育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扩大教育资源,促进提高教育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是教育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立足国内实际,坚持稳重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积极推广在教育领域运用PPP模式。一是加大政策支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将教育作为推广实施PPP的重要领域,鼓励采用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强调加大对基础设施补短板以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领域的支持力度,引导各地在教育领域规范推广运用PPP模式。二是加强规范引导。构建法律+政策+操作指引+合同+标准的“五位一体”制度体系,制定PPP项目财政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出台操作指南、合同指南、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加强项目库动态管理,制定印发指导性文件,强化规范运作,要求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并强调各地要依法依规将规范的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管理,重诺守约。三是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在示范项目评选、PPP以奖代补资金分配和中国PPP基金投资过程中,对民营企业参与项目给予倾斜,同时规范财政资金管理要求,明确对民营资本设置差别待遇或歧视性条款的PPP项目,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安排资金支持。四是加大融资支持。会同有关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总规模为1800亿元的中国PPP基金,为PPP项目融资提供支持,发挥引导效应。截至2019年3月底,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中,共有教育类项目425个、投资额2471亿元,其中落地项目250个、投资额1430亿元。

  三、关于购买民校学位,解决学位暂时供给不足问题

  2012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 号)指出:保障特殊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要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政策,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推行按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人数拨付教育经费,适度扩大公办学校资源,尽力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在公办学校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购买民校学位做了积极地探索,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如2008年上海就开始实施政府购买民办学位的政策,2012年深圳市出台《深圳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试行办法》等等,在购买经费、购买程序及信息公开等方面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加强了监督和监管。

  同时,教育部也将继续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面落实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的责任和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督导检查,促进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关于监管关联交易,防止举办者恶意抽逃资金问题

  实践中,一些民办学校通过不合理的关联交易违规变相取得办学收益。针对这种情况,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等从多个方面入手,加强规范和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强调,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同时,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每年应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开。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对民办学校进行年度检查时,一般都会重点检查民办学校学费收取与支出等财务管理情况。今后,教育部将进一步推动各地加大民办学校年检力度,发挥年检工作对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费用合法、合理支出的重要作用。关于设立学校资金专用账户并在主管部门备案,对资金往来进行监管的建议,值得研究。不少省市在地方民办教育政策文件中也都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核算和使用,不得转往学校账户以外的资金账户。实践中,上海市等一些省份也已经开始在这方面进行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下一步教育部也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关联交易的规范和监管。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9年10月10日



责任编辑:杜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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