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韩国学前教育相关政策及教育模式研究

时间:2019年06月26日 来源: 中教投研 浏览:18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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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行知

韩国学前教育相关立法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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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学前教育,韩国政府主要在三个方面做出了明确的法律界定:

一是幼儿享受一年的免费学前教育,将入学前一年幼儿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围,并于2012年3 月21日将免费学前教育时间延长为入学前三年;

二是扩大全日制幼儿园规模;

三是对低收入家庭幼儿给予教育补贴。


《幼儿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把韩国的学前教育真正纳入到了公共教育的框架内,为推行终身教育定了基石。对残疾幼儿实行免费教育,为困难儿童提供教育支援,努力实现教育公平。另外,《幼儿教育法》的实施调节了韩国公立、私立幼儿园的比例。


2002年,私立幼儿园的比率达到93.9%。在当时,韩国的幼儿教育体系以市场和社会为基础,公立幼儿教育体系只是起着补充和维持稳定的作用。但随着《幼儿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公立幼儿园规模有了大幅增加,截止2013年底,韩国公立幼儿园达到4577所,占52.7%。


学前教育预算投入主要分为教育活动支援、幼儿教育费用支援、教职员支援、教育条件改善支援等四个方面。


2000年开始,韩国的低出生率问题引起全社会对学前教育的关心,并促使政府不断扩大预算来支持学前教育的发展。


2010年以后,学前教育的财政支援有了很大变化,不但大规模增加支援金额,而且扩大了受惠人群范围。2011年学前教育预算达到17.8亿美元,2013年达到29.7亿美元。


根据3-5岁幼儿的受教育机构类型,居民可按照以下三种方法申领同等额度的政府财政补助:子女在托儿所就学的,可申领幼儿保育费;子女在幼儿园就学的,可申领幼儿园学费;子女在家庭中抚养的,可申领养育津贴。支援范围和人均支援金额增加所产生的财政支出由韩国地方政府承担。


2014年开始,地方承担4岁以上幼儿的学前教育支援;2015年开始,支援规模扩大至3岁以上。韩国充分运用民间资本和市场机制发展学前教育机构,采取民间资本为基础、政府财政投资为补充的模式,并逐步扩大政府对学前教育的参与度。


政府的财政投资,一是用于维持幼儿教育的稳定,发放公立学前机构教职工工资,保障机构正常运作;二是用于保障困难儿童的受教育权利,维持教育公平。财政方面,重点扶持公立幼儿园,对私立幼儿园支援较少。规定公立幼儿园采取“排富原则招生,且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学费补助。为防止学费补助被挪用,支援不提供现金,代之以提供实物和服务、减免学费、发放教育券等方式。


韩国政府提出教育和保育合一的“Nuri课程”,希望通过实行免费的高质量学前课程,开启幼儿对世界的认识,帮助他们实现梦想。


“Nuri课程”实行托儿所和幼儿园课程一体化,并与小学阶段课程衔接。课程内容分为运动健康、社会交往、自然探索、交流沟通、艺术鉴赏五大领域,重在培养幼儿遵守秩序、乐于合作、关心他人等品质。课程提倡自由和创意,要求幼儿学会尊重大自然、尊重本民族文化。


“Nuri课程”自2012年起正式实施,将支援对象由低收入阶层的70%扩大为低收入阶层的全部。


从2013年2月起,“Nuri”这一项目的财政补助对象更是扩大为全体3-5岁幼儿(包括5岁以上的学龄前儿童)。补助金额参考韩国普通收入家庭的幼儿养育费平均标准加以确定,因此能够满足多数家庭的幼儿教育支出需要,基本实现3-5岁幼儿的免费教育和保育,且每名幼儿每月的补助金额正逐年递增(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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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学前教育的教育模式及课程

0-3岁的教育模式

随着社会压力的不断增加,韩国参加工作的女性越来越多,由于工作性质的要求,很多女性在产后不足1个月就需要继续工作。在此背景下,韩国接收0-3岁婴幼儿的幼儿之家就显得尤为重要。幼儿之家的教育内容以0-3岁婴幼儿发展特点为基础,遵循因材施教原则,培养其独立吃饭的能力,训练大小便、午休及简单的社会交际能力。幼儿之家分为社区家庭型幼儿之家以及幼儿园模式的幼儿之家。社区家庭型幼儿之家相比较幼儿园模式的幼儿之家,在师资力量、园舍条件、教具的配备等方面较为薄弱,但是能够给予婴幼儿家的感觉,减轻他们入园的焦虑情绪。而且所有的幼儿之家都设置在离婴幼儿家很近的社区之中,以方便家长接送孩子。同时,幼儿之家要求教师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掌握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与规律,并具有与父母沟通的知识和能力。幼儿之家的师生比为1∶5或1∶7。


3-6岁的教育模式

经过了0-3岁幼儿之家的生活,韩国的幼儿都会继续接受幼儿园的教育。韩国的幼儿园招收3-6岁幼儿,分为小班、中班、大班以及由3-5岁幼儿组成的混龄班。混龄班由特别有才能及特殊需求的低龄幼儿与有学习困难的大龄幼儿组成,要使这些幼儿得到更好地发展,幼儿园教师需要具备更高的素质。幼儿园教师与幼儿的比例为1∶5或1∶6。幼儿教育已从单纯的“保育”发展为“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保教并重”。


在对幼儿的教育、社会性发展、营养及健康等方面的保教育过程中,幼儿园需要考虑教师与幼儿的比例、教师的资格及安全性、教师与幼儿的相互作用、教具和教材的质量、每名幼儿的活动空间和卫生健康及安全等各个方面。同时,幼儿园强根据幼儿的发展特点和个体差异,为其开展有趣及有意义的主题性教育活动。


另外,为了使幼儿与幼儿家长能更好地适应各阶段的学习生活,使幼儿之家、幼儿园、小学之间能更好地衔接,韩国的每所幼儿园都必须设有婴儿班及课后辅导班。课后辅导班一般由学校或保育机构、综合社会福祉会馆(社区公共服务)及学习房联合会(私人辅导)等组成,主要接收步入小学一年级的孩子,使这些孩子在放学后能有个安全的环境,并代替父母对其进行教育,如生活指导、作业指导、自主学习指导、特殊活动指导、游戏指导等。除此之外,韩国还有特殊残障儿童联合教育模式,这是正常儿童与残疾或者学习有障碍的儿童一起接受无差异对待的一种教育。韩国的残障人数较多,韩国的特殊教育及相关设施在世界处于领先地位。韩国的特殊教育专家认为,让残障儿童和正常儿童共同生活及学习,能很好地帮助残障儿童适应社会,也能使正常儿童形成乐于助人、体贴理解他人的良好品格。


课程安排

韩国早期教育课程安排主要分为半日制、全日制、时间制和24小时制四种类型。


一是半日制。婴幼儿一天接受3-4小时的教育,该教育模式具有个别化学习及形式多样化的特点,教育时间从9∶00至13∶00为止。


二是全日制。一般为8∶00入园,18∶00回家,还可按照幼儿或家长的要求延长教学时间。全日制早教课程以幼儿的身体发展、知识技能、社会情感、认知发展为目的,上午与半日制幼儿的3小时教学内容同步,并在此基础上增加午睡时间及各种特色教育活动。


三是时间制。时间制的教育是指在一天中的某个时间段按照父母的要求开展的一种教育,通常在父母有特殊情况下才会使用,如逛街、礼拜、看电影、去医院等。


四是24小时制。24小时制的教育是针对需要特殊帮助的婴幼儿或是父母需要加夜班的家庭所提出来的方案。其教育时间从周一8∶00至周六14∶00,学校提供食宿等生活需要。另外,24小时制的幼教机构也招收出生1-30个月大的婴儿,其保育教师由具备护土经验的人担任,保育教师与婴幼儿的比例为1∶3。





责任编辑:杜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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