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解读 | 《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19年04月29日 来源:济南市教育局 浏览:1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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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的意见》,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意见》在办学准入条件、行政审批方式、多元主体合作办学等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起草《意见》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主要内容有哪些?我们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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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起草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

(一)起草背景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2016年12月29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2018年5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201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目前尚未正式发布。

我市2014年9月出台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意见》(济政发[2014]18号),目前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的要求,亟需出台新的意见。


(二)主要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大2016年11月7日审议通过)

  • 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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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主要内容和制度创新有哪些?

  答:《意见》明确了: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主要创新是:一加强二促进三突破五理顺七规范。


  • “一加强”: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党组织与学校同步建立,党组织负责人与校长同步落实,党务工作与行政工作同步安排。

  • “二促进”:一是促进捐赠办学积极性。对企业和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二是促进审批环节改善。实行民办教育全链条审批、“一站式”办结,提高服务效率。

  • “三突破”:一是降低准入门槛。民办学校可以利用闲置的国有资产或其它符合办学条件的闲置场地设施办学。教育主管部门通过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民办学校资金的监管,降低办学风险。二是强化人才支持。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可聘用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职人员担任学校领导职务,但须经受聘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履行相关审查备案程序,并不得取酬或获取各类相关利益、不得担任法人代表。三是明确了公办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具有“六独立”:独立法人资格、校园、专任教师队伍、会计制度,独立招生、颁发学业证书。

  • “五理顺”:理顺了办学许可的分级审批要求。一是筹设、设立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区县审批部门受理;二是筹设、设立高中阶段学校(含中职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由市审批部门受理;三是已设立义务教育学校增设高中,由市和区县审批部门联合审批;四是设立分校根据情况由原审批机关或新校区所在地审批部门受理;五是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拆分,根据办学层次重新审批办学许可。

  • “七规范”:一是规范分类管理。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于2020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工作。其中,现有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上于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分类登记工作,在未重新登记前,应当按照非营利性学校的要求进行办学和管理。二是规范专业设置。社会信誉好、教学质量高,连续三年无违规办学行为的民办中职学校、民办技工院校可根据核定的办学规模、现有办学条件等,自主设置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专业设置条件和要求的目录专业,报相应教育、人社部门备案。三是规范课程。民办中小学在完成国家和省规定课程前提下,开发建设学校特色课程,使用境外教材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四是规范招生。民办中小学、民办中职学校和民办技工院校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面向社会规范招生,支持在规范招生基础上依法自主招生。五是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不得空挂或者买卖学籍。完善学校各项制度,确保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并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六是规范属地管理。由属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民办中职和中小学校进行办学行为监管,由属地区县人社部门对辖区内民办技工院校进行办学行为监管。七是规范收费。市发改委和市教育局2018年已联合下发《关于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的通知》和《关于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的通知》。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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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是怎样的?

  答:自2017年下半年开始,市教育局组织专人赴青岛、潍坊、威海、淄博等城市和山师、山大基础教育集团开展民办教育调研,对标先进,开拓思路,总结经验,查找不足。2018年5月30日,省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文件出台后,市教育局立即成立《意见》起草工作组,于7月30日起草完成《意见》初稿,先后在教育系统内部组织5次专题研讨会征求意见,并发人社局、编办、民政局、工商局等20个部门和各区县征求意见,并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意见》于2019年2月22日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又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责任编辑:杜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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