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訾鸣:民办教育如何“四十而不惑”

时间:2016年04月08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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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望2015年的民办教育,业界热议的“民办教育30条”憾未如期面世,连续数年写入教育部工作要点的“民办教育工作会”未能召开,而岁末《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草案也暂缓提交表决。这一切似乎预示着民办教育真的已经步入了改革发展的深水区。但这绝不意味着决策层和国家行政高层不重视民办教育,恰恰相反,正因为民办教育改革“兹事体大”,因此,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采取了稳妥而审慎的态度。毕竟,改革需要着眼全局和长远。
        展望2016的民办教育,一系列深层次体制机制弊端与既得利益阻碍越发凸显,各种矛盾交织叠加更为复杂。必须承认,随着改革的进入,以利益调整为核心的制度变革,皆大欢喜的可能性已经大大减少。因为改革越往深处推进,触碰到的越是利益。越是在这样的时候,越需要决策层保持足够的清醒与定力,并立足于形势任务与基本国情,寻找最科学的改革途径和方法。
        无需置疑决策层的能力和水平,更不应该怀疑他们在发展民办教育上的热情和诚意。既然有办法以占世界2%左右的教育经费支撑占世界20%的受教育人口这么一个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教育体系,决策层就一定会有足够的卓识和远见做好民办教育的制度设计与政策供给。或许,在中国当代民办教育已经“而立”且即将步入“不惑”之年的升级转型时期,在理论和政策层面,将不需要再继续面对“旧惑未解、新惑丛生”的尴尬现实。
        改革需要胆识和担当,更需要审慎和定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促进法》修改草案延期提交审议也好,“民办教育30条”延后面世也罢,都正好体现了决策层在事关公众利益重大问题上的谨慎与务实。以作为高频词出现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为例,在制度变迁必然涉及的产权归属、人事制度、经费来源等要害问题缺乏明确界定和妥善制度安排的情况下,特别是作为“试点”的经验还不足以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政策加以广泛推开的情况下,仓促的政策出台并一定能保证释放出充分的改革红利。
        任何改革都需要明确科学而合理的出发点。就民办教育而言,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在进一步完善落实鼓励与扶持政策的同时也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应该成为改革的基本出发点。相应地,能否有利于党和国家事业的长远发展,能否有利于教育事业全局的改革发展,能否有利于民办教育领域形成完善的体制机制,也应该成为衡量民办教育改革部署的基本标准和目标要求。因为,惟其如此,才能抓住根本、坚守自信,才能对改革的责任自觉担当。
        “每一项制度之推行与继续,也必待有一种与之相当的道德意志与服务忠诚之贯注。否则徒法不能以自行,纵然法良意美,终是徒然。而且任何一制度,也必与其他制度发生交互影响。故凡一制度之成立,也绝非此制度可以单独成立的。”(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今天的民办教育改革尤其如是,实践已经证明,在强大的体制惯性与思维定式框架内,民办教育政策的每一步突破,都需要得到教育行政部门以外的职能部门,尤其是与教育发展密切相关的权力部门,诸如发改、人事、税务、国土、金融等实权部门的理解、支持与行动,否则,改革与发展只能是一厢情愿。
        在国家政策导向(支持与规范并重)渐趋明朗的背景下,实现深化改革目标,更有待民办教育自身的觉醒与行动。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要真正发挥“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的战略作用,民办教育需要坚持公益性优先,对资本的逐利性保持必要的克制;需要把“立德树人”内化为自觉行动,将提高教育质量作为核心任务;需要真正承担起“用人单位”的责任,切实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并不断提高待遇,并努力营造“人尽其才”的工作环境;需要本着对国家、民族和学生前途与未来负责的态度,兑现承诺用心教书育人;需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需求变化,自觉坚持内涵特色发展;需要在传统竞争优势逐渐淡化的时候,努力提高应变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从容地拥抱扑面而来的变革;更需要广大民办教育工作者不因浮躁而盲动,不因干扰而动摇,不因困难而后退。
        眼下的中国民办教育需要坚守理想,不忘初心,更需要在喧嚣的现实里保持足够的冷静与从容。毋庸讳言,30多年的发展,民办教育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成就了一批“先富起来的人”,并且逐渐形成了新的既得利益群体。在法律和政策尚不完备的情况下,他们迅速通过合理或者不那么合理的方式,获得了丰厚的经济回报,但遗憾的是伴随着个人财富的增长,他门中的不少人不是努力成长为时代呼唤的教育家,而是蜕变为了财富圈里的“励志大佬”,不但在商场上众横捭阖,而且摇身一变成了自封的“教育专家”,四处走穴捞金,兜售明显违反常识和规律的所谓“教育主张”。更可怕的是,他们还试图左右政府决策,这应当引起决策层的必要警惕,更值得民办教育同行反思。
       教育始终是公益性事业,除却法律与道德规矩之外,还应该承担更多的公益责任和道义追求。因此,我们期望民办教育的投资者、举办者、办学者能够尽早摒弃“土豪作派”,坚持理想与初心,面对尘世喧嚣保持足够的理性与尊严,从容而优雅地步入“不惑之年”,承担新的使命,实现新的发展。

  (作者系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信息联络员、云南省民办教育协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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