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

时间:2016年01月15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4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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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精神,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办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湘政发〔2008〕1号),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的单位性质
       
1.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的全日制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依法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编制部门进行事业单位备案登记。
        二、进一步保障民办学校的相关待遇
       
2.凡具备教师资格并与民办学校签订3年以上有效聘任合同的教师,可凭有效合同到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纳入事业单位管理的民办学校教师档案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实行人事代理。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缴费可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费政策分别由民办学校和个人承担。
        3.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有计划地选派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可根据管理和教学需要到公办学校遴选管理人员和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的公办学校教师,支教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工龄连续计算,职称、职级待遇不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考录用民办学校教师,在其合同期未满时,须经所在学校同意方可录用,录用后工龄连续计算,职称待遇不变。民办学校的教师职称晋升享受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4.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按照中央、省政策规定享受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三、进一步落实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
       
5.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允许民办学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与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根据有关规定适当放开民办学历教育收费审批权限(不含公办民助和民办公助中小学校),按市场需求和办学成本自主定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向社会公示。
        6.完善民办学校税费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与公办学校同价。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政策。
        7.保障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根据办学规模和举办者意愿,采取政府划拨、出租或出让方式优先供地。新建、扩建的民办学校在报建审批、选址供地、规费减免、环境保护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依法免征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用于教学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服务性收费按同等公办学校政策对待,执行财政相关管理制度。
        8.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用于扩大办学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的信贷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信用引导、贴息支持、政府注资成立抵押担保公司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融资担保等方式支持民办学校多形式筹措办学资金。
         9.鼓励民办学校利用接受的捐赠资金和未分配的办学结余按国家规定设立基金,通过基金营运增加办学经费。允许在政策范围内,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拓展融资渠道,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办学规模。
        10.依托优质学校品牌,,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优质资源共享机制,采取联合办学、相互托管、民办公助、集团化、混合制办学等形式,拓宽民办学校办学渠道。
        11.进一步加大民办教育投入,形成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机制,制定规范的财政支持政策体系。
        四、进一步优化民办学校的发展环境
       
12.教育、发改、财政、金融、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保、民政、工商、卫生计生等职能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制定具体的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切实依法依规妥善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13.公安、工商、城管执法、文化、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干扰和破坏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严禁各职能部门向民办学校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
         14.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导向,及时推介民办教育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舆论环境。各类媒体不得刊发和播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信息。
         五、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
        
15.新设立民办学校,必须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学校设置标准,严格审批程序。
         16.完善民办学校督导评估机制。每年度末,民办学校应向学校审批机关报送年度办学情况报告,学校审批机关应对民办学校进行年度办学情况评估检查,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扶持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评估检查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整改,并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健全民办学校督导制度,发挥督导专员的作用,提高民办学校督导评价科学化水平。

怀化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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